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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政策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益海嘉里奖管理条例(节选)

发表日期:2015-09-08来源:放大 缩小

 

     

  一、 宗   

  第一条 为促进我所科教事业发展和提高,激励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开拓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博士生和博士后,以及在人才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特设立“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益海嘉里奖”。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益海嘉里奖”由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以下简称遗传发育所)和益海嘉里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 

  二、 奖项设置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益海嘉里奖”分设“优秀博士生奖”、“优秀博士后奖”和“优秀导师奖”。 

  第五条 “优秀博士后奖”的奖励对象为在站工作一年及以上和出站一年及以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奖励不超过5人,每人奖金8000元人民币。 

  三、申报条件 

  第八条 “优秀博士后奖”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及敬业精神; 

  2、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在科研工作中善于钻研、勇于探索,富有创新精神,表现出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并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 

  3、热心公益事业,关心集体,富有集体荣誉感。  

  四、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条 遗传发育所成立“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益海嘉里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成员由研究所领导、益海嘉里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由遗传发育所所长和益海嘉里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或代表共同出任评委会主任。   

  第十一条 评委会下设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性事务工作。 

  五、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本奖项每年申请和授奖一次。由办公室于每年11-12月间布置当年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优秀博士生奖”和“优秀博士后奖”分别由本人提出申请,其导师或合作导师进行推荐。申请人先由所在研究中心组织初评后择优向办公室推荐候选人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由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获奖人选。参评委员人数评委会全体委员人数的2/3(含)以上视为有效,以获得参加表决委员人数的2/3(含)以上同意票视为有效获奖候选人。 

  第十六条  有效获奖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公示7天。通过公示且无争议的获奖候选人视为正式获奖者。 

  第十七条  由办公室组织授奖仪式,向当年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六、 其   

  第十八条  申请人或其他人如对评奖过程及结果有异议,可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报评委会做出最后裁定。 

  第十九条  对于公示期间有争议的获奖候选人,经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评委会裁定是否通过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裁定结果及其依据。 

  第二十条  本奖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对于获奖人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成果等学术道德问题,以及违法违纪和社会人文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及予以所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益海嘉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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