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心于2012年3月14日下发了《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暂行)》(科石字〔2012〕4号),对机动车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一条:严禁职工开私车办公事;第十二条、严禁非专职司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第十三条、严禁无偿使用公车办私事,如须使用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缴纳使用费。
但日常工作中仍存在公车私用、私车公用、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等状况,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现对车辆管理通知如下:
1、各部门、课题组必须严格遵照并执行《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暂行)》(科石字〔2012〕4号)规范用车。
2、如违反制度,因此发生任何事故,当事人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资产管理
2014.6.18